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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黄石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9-07-17 09:38

        王晴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教师职称工资评聘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会同市教育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教师职称评定难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工作中树立了“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重认可度”的“五重原则”,扭转了过去“重资历、重论文、重科研”的评价导向。在材料申报过程中降低对教师发表论文的要求,评审中论文得分只占很少的权重,侧重对教师教育教学过程和结果的考核,得到了广大教师的普遍认可。


          二、关于教师评聘矛盾的问题
          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18〕50号)“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推荐,并经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审核岗位情况”规定,我市自2018年以来,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严格按照单位岗位职数进行职称评定,逐步达到评聘合一。


          三、关于中小学教师高级岗位职数少的问题
          根据《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规范岗位聘用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48号)文件要求,我们已经调整了我市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大大提高了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的职数。同时,我们出台了《关于印发<黄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黄人社发〔2018〕31号)文件,在很多方面加大了对人才及其岗位聘用的政策倾斜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已取得高级职称教师评聘矛盾的问题。


          四、关于教师工资待遇低的问题
          根据有关工资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以岗定薪”的政策,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在符合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情况下,参加单位岗位竞聘,竞聘至相应岗位等级的教师执行新的岗位工资待遇。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