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弘毅)商家明知收钱后要更换新的后视镜,却只对其进行翻新处理,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日前,市消委成功调解一起汽车维修消费纠纷,并帮助消费者成功维权获得赔偿。
事情还得从去年11月说起。市消委接到市民陈先生投诉称,因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自己将车辆送至黄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
该公司评估车辆受损情况后,声称需修理、更换发动机盖、前保险杠、左后视镜等。但该公司在收取陈先生351元更换左后视镜的费用后,只是将原后视镜做喷漆翻新处理,并未更换新的后视镜。陈先生发现后,非常生气,向市消委投诉。
经市消委工作人员调查,该公司首先承认因工作失误所致,并没有及时为陈先生更换新后视镜。之后,在市消委工作人员多次协调下,该公司退还陈先生351元费用,并向陈先生进行三倍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例中,市消委认为黄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因此要求商家向陈先生进行三倍赔偿。
(来源:东楚晚报,2022年03月04日 ,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