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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2〕324号)

        时间:2022-11-30

        当事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子高达油坊(吴高达)

        经营者:吴高达

        公民身份号码:420222********203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92025976G

        经营地址:湖北省阳新县太子镇朋畈村三组                        

        2022年9月26日综合执法支队接到开铁区市场局移送的移送函〔2022〕18号。内容:接群众举报黄石开铁区经济开发区太子镇高达油坊无证生产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的食用油。2022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对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子高达油坊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法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材料。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3月4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92025976G);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初级农产品销售。具有农产品经营合法资质。2022年6月份的时候加入拼多多平台网络销售,2022年7月5日才上线。截止到案发时一共拼成6单食用油,实收384元,其中投诉人68元已经退款,案发后就告知拼多多平台下线停止销售食用植物油(平台下架截屏图片为证)。   

        另查明,执法人员查询“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信用监管查询,未见当事人有行政处罚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交了《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等基本情况。

        2. 综合执法支队接到开铁区市场局移送的移送函〔2022〕18号。证明案源情况。

        3. 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现场生产食用油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的书证。

        4. 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生产经营食用油的事实的书证。

        5. 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一份,平台下架截屏图片、交易记录截屏图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书证。

        6. 当事人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信用监管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的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280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证生产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的食用油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涉嫌构成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用油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当事人生产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的食用油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九)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标示相关信息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九)项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改正违法行为,处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