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国药控股黄石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喻家山分店
负责人:柯晖
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216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8X4MQ5E
经营地址:黄石市铁山区胜利路21号
根据鄂药监发〔2022〕7号《湖北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2022年9月11日,市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执法人员在黄石市铁山区胜利路21号国药控股黄石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喻家山分店进行药械检查,在现场发现当日销售的处方药“瑞巴派特片”不能提供相应处方,当事人有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2022年10月18日,经领导审批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依法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当事人于2017年3月16日、2022年3月16日分别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8X4MQ5E)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鄂04CaIII0318(更)(更)),具有药品等合法经营资质。2022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收银台上有一张“黄石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算凭证”,姓名:占向明,时间:2022-10-11 10:08:57,NO:27429650,品名/规格/厂牌:瑞巴派特片/0.1g*24T/浙江远力健药业有限公司,数量/单位/单价:2/盒/30.60,金额:61.20元,批号/到效:22010202/2024-01-04;现场检查有该处方药的销售记录,不能提供该处方药的处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书证。
2.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3.当事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销售小票凭证1张,黄石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算凭证1张,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书证。
4.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书证。
5. 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为首次违法的书证。
2022年11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274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瑞巴派特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当事人有从轻处罚的情形 。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