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铁山区珂珂美便利店
经营者:皮姗姗
公民身份号码:420704********5306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5MA4D3LHU31
经营地址:铁山区建一路40栋4-5号门面
2022年10月27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将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2]第66号)移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办案人员收到该案件线索后,依法收集了当事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当事人系鄂州市鄂城区碧石镇居民,于2018年8月31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在铁山区建一路40栋4-5号门面。主要从事副食、日用百品、经营活动。2022年10月中旬,当事人购进(收购)烟草制品到该店待售。2022年10月20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零售经营活动。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待售的9个品种,5.4条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经真伪感官鉴定该批涉案香烟均为真品,该批涉案烟草制品核价为1074元。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系个人经营,未建立财务账目和购销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2]第66号)1份,证明该案线索来源的书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书证。
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笔录 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情况的现场笔录。
4.对当事人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过程的书证。
5.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黄烟直存通[2022]第2200380号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检查(勘验)笔录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卷烟真伪感官比对笔录9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数量、价格,真伪等情况的书证。
6. 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为首次违法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292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15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