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石市伊家人诚睿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小琼
公民身份号码:420203********3720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5G0J9W
经营地址:黄石市铁山区建设路9号
2022年10月9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收到黄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报告No:ZJ2022023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办案人员收到该案件线索后,依法收集了当事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本局查明,2018年8月24日、2019年1月14日,当事人分别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系具有合法经营资质食品销售单位。2022年9月6日,黄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接受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小牛脆角(牛肉味)(油炸型挤压膨化食品)抽样2kg进行检测,2022年9月28日,经黄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该批次小牛脆角(牛肉味)(油炸型挤压膨化食品)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 20977-2007《糕点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小牛脆角(牛肉味)(油炸型挤压膨化食品)从武汉市黄陂区鑫辉龙食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6MA4EXH8W67,经营者:魏明(身份证号:421023198609201233),联系号码:13554332045)购进。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票据,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批次2022-8-14的小牛脆角(牛肉味)共购进了3.3kg,进货价12.8元/kg,销售价格19.8元/kg。截至2022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小牛脆角(牛肉味)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该批次小牛脆角(牛肉味)销售金额65.34元。
另查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排查风险张贴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执法人员已将供货方相关线索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黄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黄石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各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该案案件来源和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文书的书证。
2.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情况的现场检查笔录。
4.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使用农产品的过程和经营额的书证。
5.当事人张贴的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照片2份),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书证。
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进货票据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书证。
7.案件移送函及邮寄凭证、审批表,证明执法人员将违法线索移送相关部门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301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小牛脆角(牛肉味)(油炸型挤压膨化食品)经黄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测(检验报告No:ZJ20220237)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 20977-2007《糕点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处罚。
由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免予处罚情节。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