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北智鹿好人家天天乐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200MA4FZQT173
住所(住址):西塞山区沿湖路495-1-B7号
负责人:秦祖鹰
身份证号码:422123********211X
2022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智鹿好人家天天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无相关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查阅该店电脑药品销售系统发现当天已销售处方药“乐赛仙阿奇霉素分散片”,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录相关情况,并拍照留存,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当罚〔2022〕121号)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复查,发现该店执业药师秦祖鹰未在岗,查阅该店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发现该店当天已销售处方药“联邦阿莫仙阿莫西林胶囊”,执法人员拍照留存,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对药店法定代表人、执业药师秦祖鹰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10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
现查明,2022年9月26日,该药店无相关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在无专业人员负责审方下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对该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其改正。2022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复查,该药店执业药师未在岗,无专业人员负责审方下销售处方药,属于在给予警告要求改正后未做好改正工作,应认为是逾期未改正。执业药师不在岗,药店应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该药店并未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秦祖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证明当事人2022年9月26日、2022年9月28日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3、对法定代表人秦祖鹰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2022年9月26日、2022年9月28日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4、当场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当罚〔2022〕121号),证明当事人2022年9月26日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5、黄石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算凭证的物证各1份,当事人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271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时间内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不适用从重情形,也不具有从轻减轻情形,属于一般违法情节,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局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