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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2〕348号)

        时间:2022-12-08

        当事人:国药楚济堂(湖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石时珍百佳康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200309790784Y          

        营业场所:黄石市昌明路269号

        负责人:王姣 

        2022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单位阁楼内发现部分药品,现场无法提供合法购进票据。执法人员现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黄市监限提〔2022〕51号),要求5日内提供药品购进票据原件及供应商资质。执法人员对现场无法提供合法购进票据的药品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强制〔2022〕76号)。本局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委托赵旭光配合调查和询问,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11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负责人王姣从今年8月份开始从事与顾客换购药品的行为,顾客拿药品换购日常洗漱用品,换购药品支付价格一般低于市场购进价格20%左右,换购药品部分自己使用,部分进行销售。由于换购药品购销信息无法录入国药楚济堂(湖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系统,且当事人未做相关换购销记录,违法所得无法查实,仅能查实销售气血康口服液260元,根据店内展示“医药商品标价签”标示价格核算,违法收购药品货值6660元(共20品种,189盒药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王娇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赵旭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举报登记表(编号:21420200002022102702845147)1份,气血康口服液销售小票复印件1张,证明王先生举报当事人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黄市监限提〔2022〕5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强制〔2022〕70号)。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药品现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的事实;

        4.对赵旭光询问笔录1份,购进票据复印件2张,医药商品标价签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仅能提供部分购进票据,其余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的事实。

        2022年11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29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陈述与顾客换购药品情况,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共20品种,189盒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260元;

        3、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2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局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