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下陆区佰万水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4MABXLE3U43
住所(住址):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67号杭州路集贸市场海鲜区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明德
按照2022年湖北黄石下陆区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有关要求,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6日对下陆区佰万水产店销售的皮皮虾进行了抽样检验。2022年9月29日,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222204005),结果显示该批次皮皮虾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222204005)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2022年11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水产品零售和批发。通过对经营者赵德明询问,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皮皮虾于2022年9月6日从江苏供货商购进,购进数量为8斤,购进价格为35元/斤,销售价格为88元/斤。经营者赵德明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时未向供货商索要相关资质和进货票据。购进的皮皮虾当天就已经销售完,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2420204482033412)、检验报告(NO:222204005)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皮皮虾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4.下陆区佰万水产店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2022年11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295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款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认真分析不合格原因,主动认真整改,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局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