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48号)相关规定,鉴于当前疫情形势和全市征缴工作实际,为确保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现决定延长全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限至2023年2月28日。请尚未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此之前缴费,确保正常享受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023年3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仍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保费,自缴费的第四个月享受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中,2023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享受免缴或缴费后即可享受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缴费可通过湖北省税务“楚税通”手机APP或湖北省政务服务“鄂汇办”手机APP,市、县(市、区)税务大厅等渠道进行缴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 黄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2日